電子報第118期(99.04.01.)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侵權之處理做法為何?」、「網路部落格文章著作權被侵害問題?」、「產品的文案被抄襲怎麼辦?」、「在網路上賣自己燒的光碟被抓了怎麼辦?」、「修改機器上的電腦程式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觀光廣告競賽使用著作的著作權爭議?」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誰在侵害著作權?

從法院公開的資訊顯示,雖然YouTube網路分享平台上有很多非法的影音檔案,但這些檔案對著作權產業是「相對損益」,而不是「絕對損害」。YouTube對著作權產業造成的損害,是網友瀏覽後不再透過正常管道消費的商業利益,至於YouTube對著作權產業帶來的利益,是影音產品得因此擴大被接觸的機會,而著作權產業自己也透過這個管道,散布影音產品廣告。原本應該是提供中性網路分享平台的YouTube,在推出初期竟也參與未經授權上載影音檔案的行列,來快速衝業績。對於建置防制著作權侵害的立法者、執行防制著作權侵害的檢警調或法院等司法機關,乃至廣大的網路使用者,在決定如何面對網路分享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權議題時,得先弄清楚一個基本議題----到底是誰在侵害著作權?

2.鏈結不會侵害著作權

網路的特性是網網相連,無連不成網。依著作權法的規定,網頁並沒有禁止他人鏈結的權利,任何人鏈結到他人網頁,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以本案媒體稱「鮮芋仙」企業網站侵害三立電視公司的公開傳輸權,是對於著作權法的誤解。

3.學測作文,考生也有著作權?

著作權的議題無所不在,大考中心這次對於考試佳作的公開利用,除了讓各界知悉如何寫一篇好的作文,在尊重考生著作權的做法,也給了所有考生、家長、老師,甚至全體國人,一次很好的尊重著作權教育,值得再予肯定。

4.DVD過濾軟體,可能侵害著作權?

「保護兒童」與「尊重著作權」之間的均衡,除了過濾軟體,應該還有其他選項。電影或出版品的分級制度,也許是比較恰當的做法。加重發行商與父母的責任,發行商必須嚴格執行分級制度,父母也要在選擇DVD時,從分級的等級,判斷是否適於闔家觀賞。如此,就不會以創作人為犧牲,動輒讓過濾軟體自動刪除DVD特定內容,造成侵害創作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MOD為何可以免費必載公視與無線台?

立法委員陳根德與朱鳳芝等17人在98年12月31提案增訂廣播電視法第七條之一,明訂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電視服務平台轉播無線電視節目。雖然這項提案高舉著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也沒有指明誰是「電視服務平台」,但業界都很清楚,這是專為中華電信MOD量身定做的條文。

2.時髦與流行需要用著作權保護嗎?

時尚界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立法保護時髦與流行並沒有必要,只有讓律師賺更多的錢,時髦與流行本身就是品牌,就是優勢。如果立法保護時髦與流行,大家光是爭執誰是時髦與流行之領先者,就耗盡力氣,更何況也沒有意義,不如努力創新於時髦與流行。至於廣大的消費者,從時髦與流行或追逐與抄襲,都可以獲得好處,他們可以快速地接觸到時髦與流行,也可以用不同的價格選擇是要原版的時髦與流行,還是價格較低的追逐與抄襲品。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學生的表演習作中可以使用他人音樂並進一步上網嗎?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生的表演習作中使用他人音樂,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但這僅限於繳交給老師之習作,若是上傳到網路上發表,就不只是習作而已,而是............

2.翻譯外文得在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翻譯外文以及自我創作的商品廣告文宣文字,得在我國依著作權受到保護,且依第十條規定,自創作完成就自動受到保護,不必做任何申請或登記。不過,.......

3.買來的機器可以修改電路板內軟體以強化功能嗎?

依民法物權篇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買機器之人原本可以就他的機器做任何使用或修改,不過,若是在修改時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就可以主張應該獲得其授權。然而,.......

4.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第四款僅限於「同步公開傳輸」之理由何在?

由於這是會議休息協商之結論,立法院議事錄中只有依協商結論照本宣科,沒有任何提案者具名與修正理由等紀錄,這是我國立法法制上普遍存在的漏洞,提案者不必具名,不必附任何理由,強行要求獲得結論,事後不必就其是與非負責,自然就...........

五、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六、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